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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檢驗機構之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 實地查核結果認有缺失者,檢驗機構應依實地查核之報告,自查核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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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