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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載登錄事項不同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分別登錄: 一、多筆產品名稱為相同成分配方、劑型及用途。 二、同系列產品為相同劑型及用途,僅成分配方之色素或香精香料不同。 三、組合式產品為二以上化粧品,未能單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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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