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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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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2條
第 五 章 罰則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一、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二、違反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前項經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者,一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錄或申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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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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