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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法所定證明書經撤銷或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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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