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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證明書,分為下列五種: 一、化粧品甲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得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 二、化粧品乙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已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 三、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於國內製造場所製造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指輸入化粧品於國內銷售之證明文件。 五、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指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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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