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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4條

化製場應設置之消毒設施及設備,項目如下: 一、車輛出入口應設置之消毒設施及設備,項目如下: (一)車輛進出管制設備。 (二)消毒池或其他足以對車輛輪胎加以消毒之設備。 (三)足以對車輛車身加以消毒之噴灑設備。 二、卸料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清洗消毒區應設置高壓清洗消毒設備。 三、化製室應劃設化製原料入口處及成品出口處,並應設置化製原料區及成品區,且區隔使用之工具及設備應以顏色區分,各自提供消毒設備,不得共用。 四、化製室應設置之消毒設施及設備,項目如下: (一)出入口設置人員、工作服及鞋具消毒設施。 (二)足以清洗、消毒化製室工具或設備之高壓清洗消毒設備。 五、工作人員休息室出入口應設置人員、工作服及鞋具清洗消毒設施。 六、供清洗消毒化製場區環境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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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