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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之各種關係,特設北美 事務協調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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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