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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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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
第十五條
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鎮、市)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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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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