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第12條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2條

不相連地區合併辦理區段徵收者,如屬不同都市計畫,應於各該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合併辦理地區之都市計畫名稱、範圍及相關內容。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