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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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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6條
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 前項抵價地總面積應先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區段徵收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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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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