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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5條

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依前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得免繕造土地所有權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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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