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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42條

需用土地人應於完成財務結算後三個月內撰寫區段徵收成果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成果報告應記載事項及資料如下: 一、緣起。 二、事業計畫概述。 三、徵收範圍、土地權屬及其面積。 四、辦理經過: (一)計畫書撰製及審核。 (二)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三)各項補償費發放情形。 (四)抵價地申請、核定及分配。 (五)拆遷戶安置計畫執行情形。 (六)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分配情形。 (七)農業專用區土地配售情形。 (八)工程施工。 (九)地籍整理及交地。 (十)土地之處分。 五、財務收支情形。 六、效益評估。 七、檢討及建議。 八、檢附位置圖、徵收前後地籍圖、徵收前後土地使用現況照片、工程施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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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