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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附具範圍圖: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範圍勘選原則、四至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 五、土地使用現況。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預計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 八、安置計畫。 九、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及繼續耕作意願調查情形。 十、開發總費用、經費來源、償債能力等財務計畫分析。 十一、目前實際作業情況及預定工作進度表。 十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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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