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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需用土地人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時,應同時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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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