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17條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17條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W =qCA ,式中之 W、q、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q :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 C :風力係數 A :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之狀態,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 ┌────────┬─────────────────────┐ │風之狀態 │q 之計算式 │ ├────────┼─────────────────────┤ │暴風 │q =400 4√h │ ├────────┼─────────────────────┤ │非暴風 │q =83 4√h │ ├────────┴─────────────────────┤ │備註: │ │1.h 為升降機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 15 │ │ 公尺者,以 15 計。 │ │2.暴風時風速為每秒 35 公尺以上,非暴風時為每秒 16 公尺以上。│ └──────────────────────────────┘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 │受風面之種類 │ │風力係數│ ├──────────┼──────────────┼────┤ │平面桁架(鋼管製平面│W1:未滿 0.1 │ 2.0 │ │桁架除外)構成之面 ├──────────────┼────┤ │ │W1:0.1 以上,未滿 0.3 │ 1.8 │ │ ├──────────────┼────┤ │ │W1:0.3 以上,未滿 0.9 │ 1.6 │ │ ├──────────────┼────┤ │ │W1:0.9 以上 │ 2.0 │ ├──────────┴──────────────┼────┤ │以平板構成之面 │ 1.2 │ ├──────────┬──────────────┼────┤ │圓筒面或鋼管製之平面│W2:未滿 3 │ 1.2 │ │桁架構成之面 ├──────────────┼────┤ │ │W2:3 以上 │ 0.7 │ ├──────────┴──────────────┴────┤ │備註:表中 W1、W2 分別表示: │ │1.W1: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 │ 下均同)面積之比值。 │ │2.W2:係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 │ )之平方根之值。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 └──────────────────────────────┘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如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 一、二受風面重疊時: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