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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服務對象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 為強化脫離貧窮服務品質與效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結合教育、勞政或其他相關局(處)及民間團體,建立合作服務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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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