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 第5條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前條脫離貧窮措施,應訂定計畫或方案實施;計畫或方案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參與對象之評估篩選機制、服務目標、服務流程、結案指標。 二、結合相關單位提供親職教育、健康或營養協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三、追蹤服務成果及評估服務成效。 四、彙報服務對象之績效統計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