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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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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前條脫離貧窮措施,應訂定計畫或方案實施;計畫或方案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參與對象之評估篩選機制、服務目標、服務流程、結案指標。 二、結合相關單位提供親職教育、健康或營養協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三、追蹤服務成果及評估服務成效。 四、彙報服務對象之績效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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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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