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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脫離貧窮措施者,應定期輔導及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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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