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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漁船作業前,經營者應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後,持繳費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南方黑鮪標籤。 漁船進入作業漁區前,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發標籤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南方黑鮪標籤,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魚時繫上南方黑鮪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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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