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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第13條

電業因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電時,應將停電區域及時間與園區用 戶事前協商,並於七日前通知管理局及園區用戶。但緊急停止供電事件, 應於發生後十五分鐘內通知管理局。 電業年度歲修保養停電時間,應與管理局、園區同業公會協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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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