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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 第16條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第16條
未依
第四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
第五條
、
第九條
第一項、
第十一條
第二項及
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者,於有水源、電源供應不足時,管理局得會同水電供 應事業減少其水、電供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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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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