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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3條

本局依業務需要,設六組、一室,分別掌理或代辦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 條例第六條所定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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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