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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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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11條
博物館為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鑑定、展示、教育推廣、公共服務、人才培育及行銷管理等業務之需要,促進國內外館際合作交流、資源共享及整合,得成立博物館合作組織,建立資訊網路系統,或以虛擬博物館方式加強偏遠地區之博物館教育,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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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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