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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14條

各製發機關對於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得另定辦法,其與本辦法不牴觸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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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