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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 第2條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2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用印信時,應填具請製發印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依照印信條例有關規定向製發機關申請製發,其有上級機關者,並應報由上級機關層轉,領取時亦同。 新成立之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其印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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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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