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 第2條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2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用印信時,應填具請製發印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依照印信條例有關規定向製發機關申請製發,其有上級機關者,並應報由上級機關層轉,領取時亦同。 新成立之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其印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