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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6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對於印信管理事項,應指定專人辦理,其有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者,並應指定內部單位專責統一辦理。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信及各級人民團體圖記之管理,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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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