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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 第8條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8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
第五條
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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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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