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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2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開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得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印花稅。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後,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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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