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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第13條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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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