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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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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2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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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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