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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2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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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