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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 第5條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5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物品者: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二、化學品僅作為貯存用途且勞工不致有暴露危害之虞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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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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