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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 第5條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5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四條
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前項之申請,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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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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