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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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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9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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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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