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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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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級搶救人員:指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組織編組成員。 二、無人命危害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 (二)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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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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