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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第119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19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熱交換器之分解。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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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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