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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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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21條
以熔接製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緣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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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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