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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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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30條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指示裝置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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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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