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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5條

檢查機構對製造人或雇主申請固定式起重機之假荷重試驗或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製造人或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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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