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第151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51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安全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裝置、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50條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第1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