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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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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