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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47條

雇主於營建用升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屆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營建用升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積載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升降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四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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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