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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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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66條
檢查機構對使用檢查合格或依
第六十四條
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吊籠,應在吊籠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使用檢查合格之吊籠,檢查機構應發給使用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九)及檢查合格證(附表十七),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吊籠之工作台上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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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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