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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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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69條
雇主變更吊籠下列各款之一時,應填具吊籠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工作台。 二、吊臂及其他構造部分。 三、升降裝置。 四、制動裝置。 五、控制裝置。 六、鋼索或吊鏈。 七、固定方式。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
第六十四條
及
第六十五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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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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