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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71條

鍋爐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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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