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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7條

代檢機構應將受檢機械或設備主要原始發證資料保存至廢用止,其他檢查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但經微縮、電子化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者,得保存三年,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銷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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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