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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4條

代檢機構應使代檢員獨立行使代檢業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 代檢業務之執行,遇有不當干預者,代檢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執行代檢業務之人員與受檢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時,代檢機構應使其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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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