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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 第33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3條
代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 一、平時督導及年終考評成績優良者。 二、自行研究有關檢查技術規範具有功效者。 三、其他特殊優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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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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