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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一句話看懂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這部法規,規範特定性行為被認定為具有危險性之條件與適用範圍,以確保相關人員或機構能正確辨識與處理涉及危險性行為之情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7-02・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二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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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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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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