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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5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圖式,及參照附表 三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必要時,輔以外文: 一、圖式。 二、內容: (一) 名稱。 (二) 主要成分。 (三) 危害警告訊息。 (四) 危害防範措施。 (五)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應標示之主要成分,如為混合物者,係指所含之危害物質成分濃度重 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且佔前三位者。 第一項容器標示如其危害物質無法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 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標示如其容器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危害物質名稱 及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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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